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稼轩分享 | 电子证据之手机微信的取证方法

JIAXUAN LAWYER 稼轩律师
2024-08-28

✎  第 411 篇 原创文 | 稼轩律师 许建云 翟珊 胡纯溪预计预览时间:13分钟


微信是人们进行远程交流通信的工具之一,2020年微信用户已多达11亿。随着微信的普及适用,越来越多的人通过微信对一些事情进行协商,也通过微信发送重要文件。而根据2020年5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证据规定》),微信聊天记录被列为电子证据的一种。实践中也不乏当事人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以证明待证事实的三性的情形,法官也根据具体情况综合予以判定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的证明力。可以预见,随着信息化发展的进一步加快,人们通过微信达成线上合意的情形会越来越多,在发生纠纷时什么样的微信电子证据能被法官认可其证明力,将是一件对于当事人和承办律师而言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




一、微信电子证据的诉讼大数据分析




本文通过Alpha案例库,对微信电子证据的使用情况进行了可视化分析。以“微信证据”为关键词进行全文检索,时间限定于2020年5月18日之前,共计检索到案件1685件。


(一)整体情况分析


从整体情况来看,可知涉及微信电子证据的案件数量呈逐年递增的趋势。由此观之随着信息化社会的发展,人们越来越多的通过微信就一些重要事项进行沟通协商,这是由微信的便利性以及跨地域性等特征所带来的必然结果。


(二)案由分布

从案由来看,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民事案由,有1633件,占比高达96.92%,其次是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案由。


(三)行业分布

从行业分布情况来看,当前的微信电子证据涉案行业分布主要集中在房地产业、批发和零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而除上述行业分布之外,微信电子证据的使用情形也常出现在民间借贷中,比如“区某某与何某某、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6民终6219号),当事人便通过微信聊天、微信语音等功能对借款事宜进行沟通。类似的还有“汪某某与袁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终12755号),该案中当事人通过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明向另一方当事人催要借款利息的情况。由此可见,微信作为人们目前使用最频繁、广泛的聊天工具,使用范围涉及到各行各业。


(四)一审裁判结果

从一审裁判结果来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498件,占比75.68%;全部驳回的有145件,占比为22.04%。由此可以看出,法院对微信电子证据这一类证据处于比较接受的状态,但由于微信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在制作微信电子证据的时候要注意采取恰当的方式,否则法院会对证据的三性产生怀疑而不予认可,从而作出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


(五)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882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95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2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18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16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5件,5千万元至1亿元的案件有2件。由此可以看出,微信作为电子证据的情形适用于各种标的额的情况,无论是大额标的还是小额标的,都有适用的可能,这也证明了微信电子证据作为证据之一的重要性。




二、微信电子证据的取证注意事项




(一)确保微信电子证据所指向的对象


在提供微信电子证据时,首先需要证明的便是对方当事人为微信电子证据中的一方微信账号使用人。因此,在添加对方当事人微信时,应注意将其昵称修改为对方当事人的真实姓名或者其他能够表明对方身份的方式,如对方当事人所从事的是公司行为,则应当将其所在的公司名号以及职位添加到备注中。如果未修改备注,由于微信现在的注册方式是通过手机号进行注册,因此证明对方手机号与微信电子证据中一方微信账号绑定也可。


(二)建议微信聊天时尽量使用语音或视频等方式


在与对方当事人进行微信聊天时,可尽量通过发送语音或者视频的方式与对方进行沟通。人的语音具有唯一性,有语音证据便能准确锁定对方当事人主体资格,将现实的身份与虚拟的微信账户关联。如果通过视频通话的方式,则可将视频窗缩小,进行全面截屏,证明对方的身份,防止对方通过修改昵称或注销账户的方式否认是微信账号的使用人。需要注意的是,语音记录并不限于需要截图保全的证据部分,只要在之前或之后该微信账号使用人发过语音消息,都可以保存固定用以证明其身份。


(三)切忌使用微信红包转账


微信红包无法显示转账金额,因此,转账时应直接使用微信转账功能并备注转账用途


(四)及时对微信电子证据保全固定


在微信电子证据形成时,建议通过拍摄视频的方式进行保全。理由在于视频证据不但能反映微信记录的完整性与连贯性,而且能锁定微信证据的形成时间。如果不能做到立刻拍摄视频,也应事后尽快补拍,同时注意将聊天记录完整的拍摄下来,包括微信系统所显示的时间在内,如此能保证微信电子证据的完整性与连贯性,避免对方当事人提出“断章取义”、“记录不全”等抗辩。


在拍摄时,如果遇到语音、视频、图片、文件、链接等非文字消息,须点开并完整播放或展示后再行继续拖动,切忌跳过部分信息,破坏了证据的完整性。


(五)注意将微信电子证据妥善保存


在将微信电子证据保全固定后,也要对其原始记录进行妥善保管。在使用手机助手类软件时,切勿清理微信文件、视频、图片或语音消息,慎用“一键瘦身”、“垃圾清理”等自动清理功能,谨慎直接通过文件夹删除各类文件。同时,也不能依赖云端保存,因为同步云端的微信记录由原始记录复制而来,属于“传来证据”,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依据。因此,切忌将记录同步后便以为“万事大吉”,随意清理原有证据。


(六)对微信电子证据进行公证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将微信电子证据及时进行公证对于法院认定该证据的效力具有重要作用。由于微信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对于微信电子证据的公证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申请人主体适格的确定


在申请进行微信电子证据公证时,公证人员首先会确定申请人主体是否适格。通常情况下,公证员会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审核,并对手机号是否是申请人所有、微信号是否为本人注册并使用等进行详细验证、核实。在确认申请人主体适格且申请符合《公证程序规则》第十九条的规定的情况下,公证人员方会受理公证申请。因此当事人在申请公证时需提前准备好身份证明资料等信息。


2.公证程序


在对微信电子证据进行公证时,由于微信电子证据的载体通常是手机,因此,公证机构摄像人员首先会对申请人使用的手机外观进行拍照,并对申请人操作手机的全过程进行摄像。具体步骤包括:


(1)申请人先将手机关闭,并使用本人专用的方式(如指纹、面部解锁)开机,证明手机归申请人所有;


(2)申请人通过拨打公证人员的号码、提交话费缴费记录等对手机号码的专属性进行认证;


(3)为了保证存储证据空间的清洁性,申请人需将“手机相册”内容全部清空,因此在申请公证前注意将其他重要资料备份保存;


(4)申请人退出微信,重新使用密码登陆,并通过提取申请人昵称的详细资料、微信绑定的银行卡等方式对微信号的主体进行确认;


(5)最后一步也是最关键的一步,申请人需要打开与对方当事人的聊天记录,使用手机自带的截屏功能对聊天记录进行截屏并保存到“手机相册”。


在上述步骤完成后,公证人员应通过USB接口对申请人“手机相册”的截屏内容进行打印、刻录光盘,并对上述操作步骤如实做好详细的工作记录,包括手机型号、微信账号、时间、刻录光盘的地点和使用的电脑等信息。


3.公证书的展示


在出具微信电子证据保全公证书时,尤其注意两点:


(1)仔细检查公证书及其所附的打印件、工作记录,坚决杜绝缺页、漏字、错别字等问题,特别要注意微信账号、时间、数字等错误。所附的截屏打印件要完整、顺序正确。


(2)公证书之后应附有的微信内容、照片等,绝不能利用电脑软件对图像文件进行任何的编辑、修改,也不可以为了照片显示内容的清晰而调整其亮度或色彩。




三、微信电子证据的提交注意事项




(一)将微信电子证据的内容进行打印或光盘刻录进行提交


提供微信记录作为证据,应全部截屏并打印,同时将保全记录的视频刻成光盘一并提交。为便于法官理解,在提交完整记录与视频的情况下,再节选部分重点版记录,并制作成文本提交。重点版记录应标注节选记录的生成时间。


(二)携带手机与拍摄设备作为原件


聊天所用的手机是微信记录形成的原始载体,拍摄所使用的设备是保全视频形成的原始载体。根据《民事证据规定》,电子证据的提交必须提供原件。因此,在庭审举证时,必须同时出示这两项原始证据供法院与其它当事人核对。切忌将微信记录的打印版、彩印版、导出版、云端同步版或光盘刻录版等传来证据误作原始证据使用。


(三)庭前准备时注意检查移动设备的信号情况


法庭通常没有wifi,部分法庭甚至移动互联网信号较弱,因此,应在庭前准备时,测试手机的移动互联网信号。如信号较弱,应及时准备移动wifi,避免庭审中因网络信号不佳无法展示微信证据。




四、结语




微信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的一种,同样要符合证据关于三性的要求。真实性方面,当事人需注意除提交聊天记录打印件外还必须出示手机原件,或者对微信记录进行公证,以证明其客观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如果相对方提出异议,需提交相反的证据,或者提起鉴定程序。合法性方面,电子证据由于具有易修改、毁损、灭失的特征,因此当事人在固定证据时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将固定证据的过程予以清晰展现,必要时可申请法官进行调查取证。关联性方面,需确认当事人的主体身份以及内容对于待证事项的关联性。因此,正如前述所说,要注意对当事人主体身份的确认以及聊天过程中注意将事项描述的清晰完整,以供法官确认。



END


  编辑|稼轩文编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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